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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条款

长岛・大野・常松律师事务所Nagashima Ohno & Tsunematsu US LLP日本长岛・大野・常松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Nagashima Ohno & Tsunematsu Singapore LLPNagashima Ohno & Tsunematsu (Thailand) Co., Ltd.Nagashima Ohno & Tsunematsu HCMC BranchNagashima Ohno & Tsunematsu Hanoi BranchIM & Partners in association with Nagashima Ohno & Tsunematsu以及Nagashima Ohno & Tsunematsu UK Limited(以下合称为"本所")就本所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在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以下称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同时,制定以下隐私保护条款,并努力使其得以妥善实施。

关于英国及欧洲经济区数据主体个人数据的处理,请同时参阅本隐私政策及面向欧洲的隐私政策

个人信息的获取

本所在达成使用目的所需范围内,采用合法且适当的方式获取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就本所法律服务的提供、律师和职员等的录用活动以及以提供符合需求的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分析,本所分别在达成以下目的所需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

本所的法律服务的提供
  1. 处理案件及其相关联系;
  2. 寄送本所相关介绍资料、演讲和研究会等的通知及召开、发送法律资讯、问候信等,提供其他本所法律服务相关信息;
  3. 应对各种咨询等;
  4. 妥善、顺利实施本所的其他业务。
律师和职员等的录用活动
  1. 因律师的录用活动而获取的个人信息
    1. 接待对事务所的访问、事务联络以及实施选拔程序;
    2. 录用后的人事管理及培训。
  2. 因职员的录用活动而获取的个人信息
    1. 职员录用相关的事务联络以及实施选拔程序;
    2. 录用后的人事管理及培训。
以提供符合需求的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分析
  1. 利用希望发送的法律资讯的阅览情况、参加研讨会的记录、网站的阅览记录等对需求进行调查分析

个人信息的目的之外的使用

本所仅就上述使用目的使用个人信息,除法律允许的情形外,非经本人同意不用于其他目的。另外,在变更使用目的时,未经本人同意,仅限于被合理认为与变更前的使用目的具有关联性的范围内变更使用目的,除法律允许不通知本人或不予公布的情形外,将变更后的使用目的通知本人或予以公布。

适当使用个人信息

本所不会以助长或者可能引起违法或不正当的行为的方法使用个人信息。

个人数据内容正确性的确保等

本所在达到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保持个人数据是正确且最新的内容,并且在不再需要使用时,努力毫不迟延地删除该个人数据。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

除法律允许的情形外,非经本人同意,本所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的共同使用

本所在以下使用目的范围内共同使用本所获得的以下个人数据的内容。此外,该等个人数据的管理责任人为长岛・大野・常松律师事务所(代表人姓名:藤原总一郎,住所: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二丁目7番2号 JP大厦)。

共同使用的个人数据的内容

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及其他各自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全部内容

使用目的

本所的法律服务的提供
  1. 处理案件及其相关联系;
  2. 寄送本所相关介绍资料、演讲和研究会等的通知及召开、发送法律资讯、问候信等,提供其他本所法律服务相关信息;
  3. 应对各种咨询等;
  4. 妥善、顺利实施本所的其他业务。
律师和职员等的录用活动
  1. 因律师的录用活动而获取的个人信息
    1. 接待对事务所的访问、事务联络以及实施选拔程序;
    2. 录用后的人事管理及培训。
  2. 因职员的录用活动而获取的个人信息
    1. 职员录用相关的事务联络以及实施选拔程序;
    2. 录用后的人事管理及培训。
以提供符合需求的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分析
  1. 利用希望发送的法律资讯的阅览情况、参加研讨会的记录、网站的阅览记录等对需求进行调查分析

个人数据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

为防止所处理的个人数据的泄露、灭失或损坏,本所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措施妥善管理个人数据。就个人数据的管理,本所除对员工进行适当监督外,在委托他人处理个人数据时监督受托方妥善管理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泄露等的报告

本所在所处理的个人数据发生泄露、灭失、毁损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时,或者本所认为需要时,按照法律规定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报告,并通知本人。但是,本所受客户等的委托处理个人数据时,或者难以通知本人时,会根据法律规定通知该客户等,或者采取保护本人的权利利益所需的替代措施。

持有的个人数据的披露、订正、停止使用等要求

就本所持有的个人数据,本人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请求或者要求披露、订正或追加或删除、停止使用或销毁、停止向第三者提供或告知使用目的或者披露向第三方提供的记录时,本所确认请求人确系本人后,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妥善处理。详情请联系以下咨询窗口。

咨询窗口

如您对本所个人信息处理有任何意见、疑问或要求披露相关内容,又或者有其他相关咨询,敬请填写如下意见反馈。

本隐私保护条款的变更

本所有权根据需要变更本隐私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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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随时通过邮寄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要求本所停止向您寄送法律资讯以及本所的其他介绍,包括停止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相关信息。而且,您也可以告知我们希望重新接收这些信息。

您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 直接对本所寄送的法律资讯及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相关信息予以回复
  • 您可以点击您收到的电子邮件中的相关链接
  • 向本所提出咨询(请参考上述11.)

本所也会定期通知您如不希望收到本所的联系可以要求停止寄送信息。

如果您选择停止寄送信息,本所将如上所述,停止联系。

最后更新日期: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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