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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

《关于对内直接投资审查制度等的答申》的公布 ― 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对内直接投资审查制度的修订方向

著者等
大泽大高村真悠子木谷达由(共著)、若江悠邓琼(中文版负责律师)
出版社
长岛・大野・常松律师事务所
书籍名或刊登
杂志
NO&T Corporate Legal Update 公司法简报 No.4/NO&T International Trade Legal Update 国际贸易和经济安全保障简报 No.5(2026年4月)
备注

本中文版简报是为对日投资或交易有兴趣的中国企业提供日本法各领域的最新信息,由本事务所的中国业务相关律师进行编辑和翻译的。如您需要咨询关于本简报的详细信息,请联系以上中文版负责律师。英语原文请参阅此处

业务领域
关键词

※请注意,制作本简报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信息,而不是法律建议。此外,本简报是根据截至发行日(制作日)的信息而撰写,不反映之后的信息。特别是,如是速报,基于其性质,可能会与现状的解释或惯例有所不同。

序言

 2026年1月7日,日本关税及外汇等审议会之外汇等分科会发布了《关于对内直接投资审查制度等的答申※1》(以下简称“本答申”)。2019年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以下简称“《外汇法》”)修订时(2020年5月8日施行),于附则规定:自该修订施行之日起满五年后,应就修订内容的施行状况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则开展进一步研讨,并基于该研讨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本答申正是以修订法施行满五年为节点,从兼顾两项重要政策目标,即进一步促进有助于日本经济健康发展的对内直接投资,以及在国家安全考量日益向经济领域延申的背景下切实维护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对现行对内直接投资审查制度进行了评估与研讨,并提出相应调整方向。

 本newsletter将聚焦于本答申所提出的对内直接投资审查制度的调整建议中,对外国投资者有重大实务影响的事项,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备注: 3月17日,反映本答申内容的《外汇法》修正案已提交日本国会。我们已经注意到,由于日本的立法机制,本答申中所述的详细内容没有直接规定在法律条文之中。对此我们预计该详细内容会在法案获国会通过后、正式施行之前,通过另行制定的行政法规、指南等文件予以规定。本所将对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持续进行更新。

一、 简化事前申报要求

 由于2019年《外汇法》的修订引入了同意董事任命议案等新的事前申报触发情形,加之此后多次扩大需进行事前申报的行业范围,导致事前申报数量大幅增加。鉴于此情况,本答申中建议对事前申报的对象范围进行合理调整,以实现基于风险程度的,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审查机制。具体调整建议如下:

1. 原则上取消董事连任议案之同意的事前申报

 2024年度的事前申报中,针对外国投资者股东行为相关的事前申报为1,058件,其中大部分(1,034件)为董事选任议案相关的事前申报,而在这之中逾六成(658件以上)涉及董事连任议案的同意。鉴于此,本答申指出,在没有重大情况变化的前提下,同一董事的连任议案之同意的事前申报应予豁免,以简化相关流程。

 关于董事连任议案的同意,由于该董事在初次选任时已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国家安全相关风险通常较低,因此,将监管资源集中到更具风险的新增对内直接投资案件上更为合理,同时也有助于减轻外国投资者的行政负担。但是,即使是同一外国投资者对同一董事的连任议案表示同意的情况,如若外国投资者的自身情况、目标公司的情况、连任董事的背景状况等发生变化,安全保障方面的评估结论亦有可能随之改变,因此本答申中也保留了在出现“重大情况变化”时仍可要求进行事前申报的余地。因此,关于具体何种情况会被认定为“特殊情况变化”亦是实务中需要密切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2. 调整“信息通信技术相关行业”的事前申报范围

 2024年度的事前申报案件(共计3,706件)中,涉及包括软件业、信息处理服务业等在内的“信息通信技术相关行业”的事前申报达2,072件,占比超过一半。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源于现行制度对于“信息通信技术相关行业”的界定范围过于宽泛,为此,本答申提出,应将须进行事前申报的“信息通信技术相关行业”限定至“从网络安全防护等方面看确有必要”的范围内。以软件业为例,现行制度下原则上将整个软件业纳入事前申报的范围,但从仅服务于特定民用场景的普通软件到用于国防或关键基础设施的软件,不同软件在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上差异悬殊。因此,从构建基于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审查机制的角度出发,适当缩减“信息通信技术相关行业”的事前申报范围是适当且合理的。

 虽然本答申所提“从网络安全防护等方面来看确有必要”这一限制条件较为原则性,统一界定何种情况下无需事前申报并非易事,不过如下文所述,若能构建一个但对于非属事前申报行业对内直接投资等的相关安全风险可进行事后处置的新机制,则即使大幅缩减“信息通信技术相关行业”的事前申报范围,实践中应也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障碍。

3. 对持有重要技术和信息的日本企业的投资

 本答申在建议应合理调整事前申报对象(如前述1和2所述)的同时,亦提出应考虑是否需要将对持有重要技术或信息的日本企业的投资纳入事前申报范围。现行制度下,基于技术保有情况被指定为事前申报行业的,主要包括持有安全保障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技术的制造业等,对于其他须进行事前申报的行业,实务中会根据相关技术和信息的重要性、敏感性等进行事前申报审查。但是该制度存在一定制度缺口,即对于拥有日本具备优势地位或不可替代性的技术(即使该技术不属于出口管制清单范围),或持有基因数据或信用信息等敏感信息的日本企业的投资,在现行制度下有可能无需进行事前申报审查。从维护日本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将此类投资应纳入事前申报审查范围具有合理性。但是,正如本答申中所指出,相关制度设计仍需要在权衡事前申报必要性判断的可操作性以及与相关经济安全法令协调性的基础上审慎进行。

二、 风险减缓措施的明确化

 在现行的事前申报审查制度下,即使审查过程中发现某项对内直接投资存在潜在国家安全风险,若外国投资者在申报文件中做出了明确的合规承诺,主管部门通常会将其视为该风险已得到充分管控,从而在不需进入“建议变更或中止”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结束审查※2。该做法的依据是,若外国投资者后续违反合规承诺事项,可认定为虚假申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或采取措施命令(《外汇法》第29条)。然而外国投资者方面对此提出一系列顾虑,包括由于《外汇法》中缺乏明文规定,难以事先预见主管部门可能要求的承诺事项内容及所需审查时间等。主管部门方面亦面临一定执法困境,比如若涉事的对内直接投资或类似行为等不属于“涉及国家安全等的对内直接投资或类似行为”,则无法采取措施命令,并且,仅凭违反承诺事项这一事实,并不足以启动刑事处罚或措施命令程序。

 为解决上述问题和顾虑,本答申提出以下建议:

  1. 将风险减缓措施(现行制度中的合规承诺事项)增列为事前申报的法定申报事项;
  2. 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审查过程中补充或修改风险减缓措施,并且以初次申报受理之日为审查等待期(投资禁止期)的起算点(但若在审查等待期即将结束时出现补充或修改,则相应延长约14天),以保证审查时间的可预见性,;
  3. 明确主管部门不仅可以建议或命令投资内容的变更或中止,也可以建议或命令特定风险减缓措施的实施;
  4. 将投资完成后变更已申报的风险减缓措施的情况纳入事前申报审查的对象范围;
  5. 未实施已申报的风险减缓措施的情况可成为强制出售股份命令(即资产剥离令)的适用事由;
  6. 在指引等文件中列明风险管理措施的类型及具体案例,以提升可预见性。

三、 引入间接收购的审查制度

 现行制度下,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间接收购方”)通过收购持有日本企业股份等的外国法人或实体(以下简称“直接持有方”),从而间接取得日本企业股份的情形,原则上无需经过事前申报审查。这意味着以下情形原则上无需经过事前申报审查:

  1. 某外国投资者(直接持有方)经事前申报审查,完成对经营国家安全相关重要产业的日本企业的收购后,该外国投资者(直接持有方)又被其他外国投资者(间接收购方)所收购;或
  2. 某外国投资者(间接收购方)一并收购多家分别持有同一日本企业股份的外国投资者(直接持有方),从而使得间接收购方的集团整体持有该日本企业相当规模比例的股份。

 关于这一点,综观国外主要经济法域,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均已构建针对间接取得本国企业控制权的对内直接投资审查制度。实务中也存在主管部门对间接收购进行干预的案例,例如,2016年12月,针对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rand Chip Investment GmbH(据报道该公司最终控制人中包含中国投资者)对德国半导体公司Aixtron SE提出的收购提案,美国政府曾发布总统令,表示除非将Aixtron SE的美国子公司排除在交易对象范围之外,否则将阻止该收购提案。

 有鉴于此,为弥补现行制度允许通过境外法人之间的并购交易规避申报审查、变相间接取得日本企业控制权这一监管缺口,本答申建议在特定情况下将间接收购视作“最终母公司等的事后变更”并纳入事前申报审查范围。具体建议修订如下:

  1. 将(i)间接收购方取得直接持有方50%以上表决权的情形、(ii)间接收购方的关联方占直接持有方过半数董事会席位的情形、以及(iii)其他类似情形纳入“对内直接投资等”的定义范畴。
  2. 直接持有方持有现行制度下负有事前申报义务的日本企业的1%以上表决权等的情况下,原则上要求间接收购方履行事前申报义务。但是,对于不属于审查必要性较高的间接收购方(即无法适用事前申报豁免制度的外国投资者)的,若直接持有方持有的日本企业表决权等少于50%时,则无需履行该事前申报义务。

 这里值得关注的是,本答申体现了根据间接收购方的性质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政策取向。具体而言,对于无法适用事前申报豁免制度的外国投资者作为间接收购方的情形,只要直接持有方持有日本企业1%以上的表决权等,即需履行事前申报义务;对于其他情形,若直接持有者持有的日本企业表决权等少于50%时,则无需申报。值得一提的是,根据2025年5月施行的《外汇法》相关行政法规(政省令)之修订,基于与外国政府等的合同或依外国法律规定,负有义务协助外国政府等进行信息收集的外国投资者等,将被视作“特定外国投资者”,与外国政府、国有企业等同样无法适用事前申报豁免制度(实务中,由于中国个人及法人需承担中国《国家情报法》下的的法定义务,已被认定属于此类范畴)。新制度通过重点关注审查必要性较高的外国投资者,并对其间接收购行为进行规制,力求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促进正当投资之间实现有效平衡。

四、 针对外国政府等的控制或影响下的投资活动的应对

 在现行制度下,即便是日本企业投资于事前申报行业,若该日本企业本身由非居民或外国法人等持有50%以上表决权等,则该日本企业将被视为外国投资者,原则上须接受事前申报审查。此外,为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即在外国投资者的计划下)而进行的投资亦负有事前申报义务。但是,除上述情形之外,仍存在处于审查必要性较高的外国投资者的控制或影响下的投资活动,比如“受雇于外国投资者的日本居民,在该外国投资者的指示下,以该居民名义收购经营须事前申报行业的日本企业的股份,以将该企业所持有的技术提供给该外国投资者”等。对此,实务中有意见主张,应亦将此类投资纳入事前申报审查范围。

 对此,本答申建议,若相关投资行为可被认定为实质上处于外国投资者的控制或影响下实施的,则即使其并非外国投资者,也应视同为外国投资者,例如①基于与非居民等的合同或类似安排,依照该非居民等的指示进行投资的,②与非居民等存在特殊关系※3者,依照该非居民等的指示进行投资的,③与非居民等存在特殊关系者,以向该非居民等转让须事前申报行业的业务或提供相关技术为目的进行投资等的。同时,本答申也强调,从构建风险导向型的制度以防止规避规制行为的角度出发,该事前申报义务应仅适用于审查必要性较高的外国投资者(即不可适用事前申报豁免制度的非居民等)的控制或影响下的投资。

 上述“即使并非外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存在特定关系的情况下仍视同外国投资者”的情形,或与《外汇法》所规定的安全出口管理制度中的“视同出口”的情况类似。2022年5月施行的《关于依据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第25条第1款及外汇令第17条第2款规定需经许可的技术提供交易或行为(实务指引通知)》的修订中明确规定,原则上,即使向日本居民(不属于安全出口管理对象)提供技术,若该日本居民基于雇佣合同或经济利益关系等,受到外国政府或外国法人等较大影响的(即符合特定类型※4),则该技术提供行为应与向非日本居民等提供技术的行为同等对待,纳入安全出口管理的范围。

五、 对非事前申报行业投资的事后处置

 在现行制度下,对于非经营事前申报行业的日本企业的投资不需要事前申报,并且,即便出现国家安全风险,《外汇法》上亦无应对此类风险的相应机制。对此,本答申认为,投资完成后因国际形势变化或类似因素导致明显的国家安全风险时,亦应具备相应的事后应对手段。因此本答申建议,对于审查必要性较高的外国投资者(即无法适用事前申报豁免制度的外国投资者)收购非事前申报行业公司的10%以上股权或表决权(或同等权益)的情况,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当有必要确认某项投资是否因国际形势变化或类似因素存在损害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时,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该投资者进行报告;
  2. 若根据报告认定该投资存在损害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主管部门可采取与事前申报审查相同的措施(包括风险缓解措施、建议或命令其出售股份等);
  3. 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可直接命令其实施该等措施,无需经过建议程序。

脚注一覧

※1
在日本立法制度中,“答申”是指审议会或其他专门咨询机构应内阁或相关省厅大臣的咨询请求,经过调查审议后提交的正式意见或报告书。答申本身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作为行政决策和立法过程的重要环节,通常被视为法律制定或修订实质性方向的指引。

※2
大泽大《经济产业省对基于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的投资管理和实务中的若干论点》,旬刊商事法务2294号21期。

※3
“特殊关系”指雇佣关系、亲属关系以及持续性经济关系等。

※4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①基于雇佣合同等合同关系而受外国政府等或外国法人等控制者;②基于经济利益关系实质上受外国政府等控制者;③在日本国内依外国政府等指示行事者等。

本简报的目的是简洁地提供一般信息供各位参考,不构成本事务所的法律建议。另外,涉及见解的部分是作者的个人意见,并不是本事务所的意见。作为一般信息,基于其性质,有时会有意省略法令的条文或出处的引用。关于个别具体事项的问题,请务必咨询律师。
本简报中文版是从英语原文直接翻译而成的版本,日本法及日本商业实务的相关概念有时并不与中国法和中文完全一致和对应,可能出现翻译不完全的情况。如需要更正确地理解,请参考英语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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